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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pk赛车彩票平台>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政府文件索 引 号: zfwj-2019-00005 |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05日 |
发布机构: 丹江口_政府办 | 文 号: 丹政发〔2019〕3号 |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55号)及《丹江口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丹政办发〔2016〕6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9年第一期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建设区红线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2019年第一期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范围。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原麻纺厂家属区(平房),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市经信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启动征收日期。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启动实施。
五、征收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电话:0719-5225560;监督电话:0719-5211893。
六、征收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电话:0719-5222929;市经信局,电话:0719-5225008。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